[中国社会科学报]立足中国实践建构法学知识体系

添加日期:2023-05-16 10:41:27 阅读次数:

5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第8版发表我校教师陈永强署名文章《立足中国实践建构法学知识体系》。全文如下:

如何理解“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呢?从词汇用语上来看,“自主”意味着自我决定、自我主张,而不是他人决定、他人主张。“中国自主”,就是中国的决定或主张。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求以中国人自己生产和创造的知识为主,即丰富和发展我们的本土知识。依据这一逻辑,中国法学的知识生产与创造,应当基于本土的法律实践,经过学术提炼而生产出来、创造出来。这也是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第一个面向,即实践面向。中国法律实践是研究中国法律的样本,以这个样本为基础所开展的概念研究、术语研究、话语研究、学理研究等就构成了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第二个面向,即理论面向。

理论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不同于实践意义上的法学知识,实践意义上的法学知识是初阶的、抽象化程度较低的知识,而理论意义上的法学知识是一种高阶的、抽象化程度较高的知识。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着重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概念体系的构建,概念体系主要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二是规则体系的构建,规则体系是形式倾向的一种体系;三是原则体系的构建,原则体系是以实质正义为主的体系,是一种伦理体系。三者在整体上需要逻辑自洽,其间不生冲突和矛盾,这是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

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意味着法学知识的生产方式也应从根本上转变过来。一百多年前,中国的法学知识是一种继受型知识,立法及其中所采用的概念、规则、原则等往往是未加检验直接移植而来的,这是一种“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的方法。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中国法律实践积累已经非常丰富,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因此,法学知识的生产方式也应从“西学为体、中学为用”转向“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上来,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知识的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在法学议题的讨论过程中,一方面,我们需要善于从中国本土的法律实践中研究和阐释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现行的法律条文、现行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等,我们应善于从这些实践中理解和把握中国的法律词汇,并将这些词汇进一步提炼为学术概念。比如,民法上关于“处分行为”概念的讨论,就不能直接从西方继受而来的“处分行为”概念出发去解读,而要从中国本土的法律实践出发,讨论如何使用“处分”这个术语,讨论中国民法所使用的“处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处分,有没有特殊的处分行为,等等。这是一种实证的分析方法,旨在让我们的研究目光重新聚焦到本国的法律上来,从而使得法学知识的生产从一开始就具有中国的问题意识。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语言的分析方法来探索中国法律使用这些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从而深刻把握中国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提出更多具有原创性的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比如,前述“处分行为”的中国法意义,就要从中国民法的历史、文化、语言等角度进行分析。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以及现行的《民法典》来看,“处分行为”一词并没有出现在实证法当中,《民法典》所使用的术语是“处分”和“处分权”,显然不同于德国法。中国法所使用的“处分”至少包含四种情况,第一种指向独立的处分行为,第二种指向混合的处分行为,第三种是包括负担行为的处分,第四种是指向事实上的处分。可以看到,中国法使用的“处分”概念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泛的,并非狭义上德国法的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法也不同于德国法,有时候两者是分离的,有时候是合一的。当我们从中国文化、中国历史、中国社会来提炼和阐释中国法律的概念时,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才会渐渐建构起来。

总之,只有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提炼、生产、创造、探讨中国法学的概念、规则和原则,才能加快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宣传部部长、教授,质量法治智库执行主任)

链接:https://epaper.csstoday.net/epaper/read.do?m=i&iid=6565&eid=46664&sid=216010&idate=12_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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