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理论研讨会”在我校法学院召开

添加日期:2006-04-28 00:00:00 阅读次数:
  4月26日,法学院和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研究所、《竞争法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的“竞争法理论研讨会”在我校召开。来自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兰州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广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云南财贸学院、北京物资学院法律系等高校的近20位竞争法专家,就行政垄断的规制及程序适用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会议首先由美国纽约大学的福克斯教授介绍了美国、欧盟和WTO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制度,建议中国借鉴欧盟的做法来规制行政垄断。湖南大学的许光耀教授认为没有必要对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分别进行规制,可以统一规定在反垄断法中。上海财经大学吴宏伟教授从理论和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没有力度,应当待宪法确立反行政垄断的理念后再设计单独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云南财贸学院齐红丽教授认为可以不列举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几种明显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   香港大学的托马斯•郑举例说明了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重点论述了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认为应该将国家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置于地方经济利益之上,其提出的最低限度标准引起了大家的争论。   许光耀教授主要介绍了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内容主要集中于欧共体成员国与委员会管辖权的划分依据,并介绍了平行管辖的适用范围。大家围绕我国反垄断法如何处理地区发展不平衡、用以确定最低限度标准的因素有哪些以及欧盟、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对我国有何借鉴之处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王艳林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光临表示感谢,认为本次会议虽然规模小,但会议代表具有广泛性,包括了国际知名的竞争法学者,国内站在最前沿的竞争法学者和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将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与法律、欧共体竞争法、日本竞争法和中国竞争法集中到行政垄断问题上进行对比研究,内容专业,观察问题的角度多元,不同观点与主张之间的碰撞深刻,观测点的确立恰逢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态度发生实质性转变,因而讨论十分热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汇聚了国内外学者的不同思想。此次会议的成果必将对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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